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荷)决字[2025]第1358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09时许,在荷香桥镇桐中村王XX屋前,葛XX与王月英因买卖冰棒的事情发生争吵,王XX外甥阳**与葛XX理论期间,阳**因为一时气愤使用双手推了葛XX胸前一下,导致葛XX踝关节扭伤。
以上事实有提取笔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报案笔录、调解笔录、医院诊断证明、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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