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城)决字[2025]第101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东湖*******,现住湖南省宁乡市东湖*******。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凌晨,张XX、张XX、王X、卢XX在宁乡市玉潭街道欧哥夜宵店出来时,误以为骑电动车经过他们旁边的周XX辱骂了他们。后XX、王X、卢XX、张XX在宁乡市城郊街道XXXXX封闭路段看他人打架时,张XX发现周锦龙也在现场观看,张XX、卢XX、王X对周XX进行拳打脚踢,张XX持伸缩棍对周XX背部、头部进行殴打,导致周XX受伤,经法医鉴定,周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周锦龙的陈述,刘博、何可欣的证言,法医鉴定,提取笔录,现场视频资料,张**和张嘉果、卢锦山、王浩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张凯宏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张凯宏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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