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537号
被处罚人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端桥*******,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端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4时13分,俞**饮酒后驾驶湘M9CA86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东禄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61mg/100ml,经系统查询,2016年09月19日20时50分,俞**饮酒后驾驶湘M9CA86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路口1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7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决定对俞**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以上事实有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俞**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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