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决字[2025]第1297号
被处罚人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现住安徽省太湖县晋熙*******。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6时,辛×琼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白霞村三组农田盗窃邻居莲子400余个被受害人刘×文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1、刘×文的陈述;2、辛×琼的陈述;3、到案经过;4、户籍资料;5、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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