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攸)决字[2025]第022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21时41分许,湖南省××市籍驾驶人肖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湘A×××××小型轿车行驶至武×高速公路4××km+600m××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路面监控卡口照片、公安网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