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牛)决字[2025]第1025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牛田*******,现住湖南省桃江县牛田*******。
现查明:2025年3月27日,违法行为人肖xx因看到王xx发布的抖音视频,认为其辱骂了其母亲。当天晚上7时许,肖xx与其弟弟肖xx、其弟媳陈xx三人前往xx镇xx村王xx家中,肖xx等人与王xx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肖xx将王xx家中桌子推翻,致使桌面上的瓷砖和手工烟机损坏,损失上百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肖xx本人陈述了其当天前往王xx家中与其发生争吵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3.证人肖xx、陈xx、胡xx的证言证实了肖xx推翻桌子、致使财物受损的行为;4.受害人王xx、刘xx的证言证实了肖xx前往王xx家中推翻桌子、致使财物受损的行为;5.现场照片证实了肖xx故意损毁财物的结果;6.到案经过证实了肖xx到达公安机关的过程;7.户籍信息证实了肖xx的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