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茶)决字[2025]第0701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沿河路吉人*******,现住沅江市沿河路吉人*******。
  现查明:2025年2月份,违法行为人王××在沅江市美世界附近的一个夜宵摊,第一次以吸食电子烟的形式,吸食依托咪酯,采取毛发后,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意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