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97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平口镇新兴*******,现住安化县平口镇永兴*******。
现查明:2020年8月5日,刘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后仍不知悔改,又于2025年7月14日19时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KP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安化县平口镇XX村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35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车合影照片、车辆信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前科资料以及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