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不决字[2025]第0128号

  违法行为人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庙滩*******,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和泰*******。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16时42分许,占×奇途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北辅道碧桂园会隽棠路段时,见黄×于2025年5月13日21时50分许,驾驶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在此处与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遗留在此的该电动车, 以为该电动车系被人扔弃在此,随后将该电动车推走。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占×奇本人的陈述;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截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占俊奇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