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樟)决字[2025]第004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上午11:15许,违法行为人李*途径德山监狱长安路旁边,发现一辆黑色立马电动车钥匙插在车后备箱上,临时起意,将电动车盗走,骑至鼎城区桥南,下午将该车抵押至当铺,非法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1.报案人笔录,2.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从重:2025年5月3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5日因抢夺被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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