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交)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洣江*******,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金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9时许,刘×明饮酒后驾驶湘B30×80小型汽车经过茶陵县犀城大道水利局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明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经查刘×明于2024年4月15日13时29分,饮酒后驾驶湘BG8998小型汽车经过茶陵县瓯江路证德医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因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刘×明此次酒驾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zhifa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行政强制凭证,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