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易)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9时30分许,XX市公安局XX交警大队民警陈X与辅警邓XX在湘潭市岳塘区XX镇XX路口红绿灯位置处依法对无牌无证摩托车例行检查执法,违法行为人宋X驾驶一辆无牌两轮黑色铃木豪爵摩托车前往此处,并被陈X与邓XX依法拦停询问。经询问得知宋X所驾驶摩托车无摩托车车牌,宋X本人无摩托车驾驶证,陈X依法告知其将暂扣车辆。宋X因怕摩托车被扣后需步行回家,为逃避执法,便骑摩托车冲卡撞上陈X,后被陈X和邓XX控制。在宋X骑摩托车冲卡时导致民警陈X左大腿表皮划伤,辅警邓XX左小臂轻微撞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宋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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