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76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5年4月底,周x春在孟公镇孟公村圆通快递附近的某麻将馆内与一陌生中年男子(未查实)约好去安化县坪口镇的移动营业厅为其办理两张移动电话卡,该男子则为其提供400元的佣金和100元的路费。2025年4月29日,周x华为赚取该不法收入带领其母亲伍x贞前往安化县坪口镇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两张中国移动电话卡。随后在2025年4月30日晚,周x华与该陌生男子在孟公镇圆通快递附近巷子内完成交易,该男子则给与其共计700元现金(包括400元佣金、100元路费、200元开卡费用)。2025年7月15日,周x华出售的电话卡其中一个号码15173890874作为涉诈高危线索下发至我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线索来源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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