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16号

  被处罚人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
  现查明:2024年10月13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池××与违法行为人曾×在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市××医院食堂一楼因为排队打饭碰撞的事情发生口角,后池××与曾×互相争吵,争吵的过程中曾×三次用手指着池××的鼻子,均被池××用手打开,曾×被池××打开手之后,用右脚踢了池××一脚,还准备用凳子砸池××,但是被拦下,双方均没有受伤,后双方均被医院工作人员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