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53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蒋××与谭××是夫妻关系,2025年01月15日10时许,蒋××与谭××两人因为生意财务等问题发生争执,谭××躺在床上,蒋××拉谭××起来要求其讲清楚。谭××生气不愿起来,并用力将蒋××推开导致蒋××撞在门口衣柜上,造成蒋××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2025年3月13日,经东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蒋××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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