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34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
现查明:2024年03月03日下午16时许,城关派出所工作中发现安仁县雄xxx酒店存在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情况,未对入住在酒店906房间的新疆籍人员阿卜杜xxxx.阿xx买提进行身份信息查验和登记,经查,2024年3月3日凌晨2时许,有一名女子和三名男走到雄xxx酒店大厅前台,表示要开间房入住,随后酒店前台谭xx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信息,对方艾xxx.迪丽xxx尔将身份证交给前台登记,登记完后前台将房卡交给对方,之后同行的一男一女两人离开了酒店,另外两名男子乘坐电梯上了9楼906房间住下,房间两名男子在下午15时许退的房,经核实此次入住的新疆籍人员阿卜杜巴xxx.阿卜xxx买买提该酒店没有对其进行身份查验和入住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酒店前台谭xx(询问笔录)、安仁县雄xxxx店经理周xx(询问笔录)、入住酒店人员阿卜xxxx.阿卜杜xx提(询问笔录)、入住酒店人员艾xxx.迪xx尔(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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