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3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五岭*******,现住湖南省宜章县五岭*******。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1时许,违法人肖X国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湘南地质队对面肖家组“XX养生馆”内按摩时,盗窃了老板娘徐X艳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人供述、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