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交)决字[2025]第019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长潭*******,现住保靖县迁陵镇锦绣*******。
  现查明:2025年04月25日21时许,嫌疑人XXX(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433125XXXXXXXXXXXX)驾驶湘UXXXXX号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保靖县迁陵南路与北门路交叉路口的时候,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打手势拦下检查,发现驾驶员XX有饮酒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管理平台查询,XX于2019年9月21日和2023年4月13日分别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保靖交警查处,且XX驾驶证已经注销,所以XX本次的违法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呼气式酒精检测单,3.强制措施凭证,4.嫌疑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5.现场照片,6.尿检报告(毒检),7.嫌疑人前次酒驾信息,7.嫌疑人本次违法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