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刻木*******,现住湖南省澧县欢乐城*******。
  现查明:2024年8月份违法行为人欧xx在抖音上刷到关于组装气枪的信息,欲组装一把气枪用于在贵州工地上捕猎野兔。在2024年8月份至2025年4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欧xx在淘宝上购买组装气枪的系列零件,后因自身经验不足加上购买的枪管系实心,故而没有组装成功。
  以上事实有1、线索移交材料;2、违法行为人欧xx的陈述与申辩;3、零件照片;4、物证书证;5、其他。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