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丫)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T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攸县丫江桥*******。
现查明:2019年违法行为人秦氏竿(越南名:TA***),因其母亲(越南名:PHAN THi TiNH)与中国易姓男子相识后结婚,后秦氏竿从越南非法入境至中国云南省境内跟随其母亲和养父到攸县生活至今。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秦氏竿主动前往北京越南大使馆办理了护照等相关手续,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秦氏竿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说明其非法入境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护照、协查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TA***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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