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田)不决字[2025]第0075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株洲市石峰区亿都**地送完外卖后,从亿**天地地下停车场顺手牵羊偷走一个白色野马牌摩托车头盔,价值168元。2025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将违法行为人张**抓获,违法行为人张**主动退回摩托车头盔,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张韬文的行为系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张韬文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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