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高耒宜)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长村*******,现住湖南省宜章县长村*******。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23时29分,杨××酒后驾驶L×××9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宜凤高速公路5公里宜章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高速交通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对杨××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2025年7月15日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编号为湘西正司鉴【2025】毒鉴字第1424号),鉴定结果为采血管编号为“D180906”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7.65mg/100ml。经查杨××在2025年3月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于2025年3月3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且驾驶证处于吊销期间。
以上事实有驾驶人信息查询件、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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