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一)决字[2025]第030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绥宁县西环路廉租*******。
现查明:2021年06月08日,违法行为人曾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5 年06月24日晚上,曾X饮酒后又驾驶湘ELG998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绥宁县沿河北路与长枫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曾X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为72mg/100ml,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询问笔录;3.强制措施凭证;4.酒精呼出气体检测结果单;5.现场照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8.常住人口信息;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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