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界)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5日,高X平在江华县界牌乡XXX村使用其号码为1931035XXXX、1366290XXXX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警情共计19次,高X平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谎报警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