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东)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游某某听闻其妹游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街道土桥附近被人殴打后,便赶至现场。到达现场后,游某某在其兄游某某的言语指示下,对殴打了自己的未成年女性扇了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处罚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处罚人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因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游**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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