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10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0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在娄星区XX安置小区3栋一楼的麻将馆里,李X春、李X飞、陈X和微信名叫“迷X”的男子一起打5毛钱一胡,每家定拖30元拖鸟的娄底“放炮罚”赌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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