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大)决字[2025]第046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上午,陈**因邻里纠纷殴打了自己的二嫂钟丙秀致其受伤。2025年7月13日中午,陈**因土地纠纷殴打了自己的二哥陈爱忠致其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2.被侵害人的笔录; 3.伤情照片; 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需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