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奇)决字[2025]第08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屯*******,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伙同李威、常佳俊通过上网接收任务,后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理工学院宿舍内,提供手机作为通讯设备,并下载“闪话”APP, 再将设备提供给上线进行远程通话与受害人联系,实施电信诈骗,经查李*以此方式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2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同案印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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