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52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杨**将本人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号6221805550000123296提供给微信名为“富贵花开”的人,随后杨**的中国邮政银行卡6221805550000123296收到一笔来自四川省受害人为何智慧的转账55800元。经查询,该笔55800元的转账为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杨**的陈述与辩解,四川省受害人何智慧的相关材料,提取笔录,公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