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208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牛车*******,现住湖南省桃源县牛车*******。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早上8时许,违法行为人鲁X龙在耒阳市中医院看病时因医疗费不够临时起意,尾随中医院护士进入办公室,后发现护士蒋X英去开会并且办公室门没有关,就溜入中医院12楼护士长办公室将办公桌第一个抽屉的锁强行掰开,盗窃了蒋X英放在抽屉内的一个女士挎包(挎包内有被害人的一个红色卡包、两张社保卡、身份证、电动车钥匙和其它卡片若干),将挎包放入自己的双肩背包后逃离中医院并乘坐公交车前往耒阳火车站,后坐火车前往衡阳。当日民警在鲁X龙所开的衡阳市珠晖区先锋招待所房间内将其抓获,鲁**到案后对其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鲁**因盗窃被判刑。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截图、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