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3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5时许,李xx开车压坏了位于郴州市北湖区xx大道xxxxxxx园临街门面的地砖,李xx与店老板罗xx就此事发生争吵、推搡,在推搡过程中罗xx把李xx推倒在地,造成李xx身体擦伤疼痛。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