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20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遥田*******,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遥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9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张X英看到受害人资美丽位于耒阳市金山市场的鸿鑫箱包店门口摆放着出售的行李箱。张X英趁受害人资X丽不注意趁机将摆放在店门口的一个蓝色行李箱偷走,该被盗蓝色行李箱受害人自述价格为57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监控,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人员系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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