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易)不决字[2025]第0056号
违法行为人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6时58分,违法行为人许**为获取非法利益,前往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金山小区门口戴永红超市收银台处盗窃一包劲道牌槟榔(零售价50元),后其将此包槟榔进行销账,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购买生活用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许XX在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来所投案自首,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人许XX系初犯,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退赃,特此呈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1.证人证言;2.违法行为人的供诉和辩解;3.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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