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50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飞自2021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1年5月份因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被石鼓公安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并社区戒毒,2022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雁峰公安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出所后不思悔改,于2025年6月22日在衡阳市蒸湘区天柱路XX土菜馆的厕所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7月13日在石鼓区XX广场的家中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一次。2025年7月15日被我局民警抓获,经尿液毒品检测,违法行为人刘X飞的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报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衡阳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