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奇)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常××通过上网接收任务,后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宿舍内,提供手机作为通讯设备,并下载“闪话”APP, 再将设备提供给上线进行远程通话与受害人联系,实施电信诈骗。后又于7月10日拉李×、李×一并加入。经查,常××以此方式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31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同案印证、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罚款壹万伍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13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