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73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新邵县酿溪镇赤水*******。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21时09分,陈**饮酒后驾驶湘ERW855小车上路行驶,途经新邵县酿溪镇文化路地段时,被严塘中队民警周涛、孙永辉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陈**的结果为3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陈**于2019年6月25日在新邵因酒驾被当场查获并处罚,故此次违法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归案经过、当事人陈述与申辩、驾驶证车辆及户籍信息、酒驾前科资料、第二次酒精呼气测试结果、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