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清)决字[2025]第0738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清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清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至2025年6月26日,郑×在湖南省宁远县将自己名下卡号:6217××××××××××8329,开户人: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收取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黑钱。出借后郑×的银行账户收到转账人为户名:侯×,卡号:6217×××××××7888的银行账户的转账,转账金额为50000元,郑×收到钱候按照他人指示取现时发现自己银行卡被风控,无法取出,收到的50000元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钱在卡中被冻结,未被转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