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冷水滩区奥森酒吧内,周××醉酒因琐事与李××发生纠纷,周××一脚将酒吧吧台上的果盘踢倒砸在李××的头部,导致李××的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医院诊断结果及其它证据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