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浪拔湖乡长缨*******,现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6时许,李某某在南县南洲镇××××酒店前台工作时,不按规定登记入住酒店的未成人陈某某、姚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提取笔录、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