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滨江*******。
  现查明:20××年××月××日××时许,李××(430421××××××××7019)驾驶车牌号为湘B×××××的小型汽车经过芦淞区株洲市新华西路的建设南路口至株洲大桥东口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的呼气式检测酒精浓度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年××月××日,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排查,李××无十五种从重情形,不予立案。因李××于20××年××月××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查获并处罚,故李××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