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单位:南县雅****,地址:南县南洲镇,法定代表人:双***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6时许,南县南洲镇××××酒店员工李某某在前台工作时,不按规定登记入住酒店的未成人陈某某、姚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提取笔录、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