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东)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铁砂岭社区居民委*******。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2时许,违法人员李某某在双清区某某桥下×××家属区2栋3单元的楼下的坪里喊陈某下来移车时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打了陈某的左侧后脑勺两下。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及辩解、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5年2月,李**因殴打他人被邵阳市双清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3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