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6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操军*******,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操军*******。
  现查明:2024年11月01日22时许,龙金凤(联系电话:1877308XXXX)报警称:其名下的湘F2XXXX小型汽车停靠在路边被湘FT3481小型汽车撞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湘FTXXXX小型汽车驾驶员刘**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54mg/100mL,刘**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经查,湘FT3481小型汽车属正在营运的的士车,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员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