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曲梁镇高洼村高洼*******,现住河南省新密市曲梁*******。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20时多,违法行为人高×窜至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广场电信大楼前坪,见受害人唐×放在花坛边上的手机无人看管,高×路过花坛趁无人注意之际伸手拿起手机,并将其放进自身右侧裤袋内后离开现场,经核实,被盗手机价值1000元左右。2025年7月16日民警将高×抓获归案,经询问,高×对其盗窃手机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述,另查明,2023年7月高×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材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