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63号

  被处罚人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古楼街80号,现住古楼街80号
  现查明:2024年10月28日17时许,向光辉(证件号码:430503196207120522,联系电话:13807397578)报警: 其在邵阳市大祥区鸿祥花园5栋3单元302家中以虚假投资理财的形式被诈骗了100多万元。其中60万元转入一级卡主来**的账号为6221807900003517572的银行卡中,经查一级卡主来**是为了在网上贷款,明知对方可能在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和绑定的电话卡邮寄给对方,用来过账诈骗资金,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银行卡流水、受害人报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来**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