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早9时许,违法行为人金××从家中窜至澧县澧阳街道××广场二楼西北角公共场所附近,其见女厕所门口无人因心理作祟便进入女厕所内,见女厕所中部一坑位有一晃动的影子,其遂俯下身体通过厕所门下的间隙向内偷窥,在准备进一步偷窥的过程中因旁边厕所出来一上完厕所的女子,于是其迅速离开。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 违法行为人金××的陈述与申辩;3、被侵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监控截图及视频截图;6、辨认笔录;7、 其他等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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