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杨)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青山*******,现住湘潭县青山桥镇高*******。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凌晨0时至5时许,张XX驾驶一辆黑色两轮女式摩托车从湘潭县青山桥镇的家中出发后,窜至湘潭县杨嘉桥镇,在杨嘉桥镇XX村村部附近盗取了刘XX的拖拉机电瓶一个、在峡山口XXX院旁盗取了黄X的小货车电瓶一个,共计价值约700余元,随后将盗得的两个电瓶低价销赃至衡山县白果镇长春村一无名废品店,获得赃款1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刘XX、黄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张**的行为构成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的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