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长)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单位:岳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汪***
现查明:2024年12月11日晚23时许,汪某经营的岳阳市众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委派公司司机郭某等人驾驶湘F××6CS轻型厢式货车从公司拉一车烟花爆竹前往临湘市白某镇销售,途经临湘市长×镇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嫌疑人汪×的供述、嫌疑人郭×的供述、现场抓获的图片,证人的陈述、被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湘市公安局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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