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356号

  被处罚人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霞塘云乡塔*******,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特*******。
  现查明:向**以捡废品为生,2025年7月16日10时许,向**在隆回县活禽市场附近捡废品时见张XX的铁皮房无人看管,于是从铁皮房内偷走了四、五块铁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报案笔录、现场照片、被盗铁皮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向**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