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1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现住株洲市芦淞区火车*******。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龙X窜至株洲市天元区XXX商场地下停车场负三楼,徒手拉开一辆蓝色宝马汽车车门,钻入车内后从中控箱内的红包里盗窃现金620元,盗窃得手后将违法所得用于日常花销。另查明,违法行为人龙X于2024年8月因盗窃的行为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1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6日